定远县经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2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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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单位:定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审批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经信委为电力主管部门的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采取的措施的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申请进行行政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对决定的按时送达;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许可的作业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违规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不设区的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具体范围、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皖墙办[2014]2号转发、发改环资[2014]438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粘土砖县城和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 ) 附件:第二批“禁实”县城名单第6项“安徽省”第二批下达的28个含“定远县”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散装水泥管理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第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备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盗窃电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危害发电设施、交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责令停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发现违法阶段处罚责任:发现违法现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改正,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阶段责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审查阶段责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处罚或者撤销处罚),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规划   编制县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及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调整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皖经信节能〔2011〕56号)等文件精神 1、编制阶段责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行业人员和专家进行调研,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2、审查阶段责任: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送审阶段责任:制发报送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
    4、公示阶段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
    5、事后评估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便公布和实施的;
    2.因需要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而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的;
    3.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县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项,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3、《关于印发《安徽省经信委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皖经信技改〔2010〕61号)中《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办法(暂行)》第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送达企业;                          5.事后责任:加强对项目进程调度;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企业技术改造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企业技术改造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而造成损失的; 
    3.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中小型非金属露天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备案和初步设计审批上报   一、核准依据: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 年本)》(国发〔2013〕47号):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的通知》(皖政(2014) 28 号):四、原材料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 万吨以下规模的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给予上报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转报可或者不予转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事后监督责任:对获得许可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而予以初审通过的; 
    3.未严格审查认定许可条件,导致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和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在审核、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审核、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转报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990号)中《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二)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5、事后责任:监督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推荐上报   1、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皖经资源[2006]280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初审材料,材料齐全后给予上报                        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符合条件,推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事后责任: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论的;
    2、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未严格审查认定条件或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及条件予以认定,破坏经济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及经济损失的;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省级以上权限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转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项,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二条,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4、《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5、《关于印发《安徽省经信委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皖经信技改〔2010〕61号)中《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办法(暂行)》第七条,省经信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附有关市县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5、事后责任:对获得核准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推荐上报   《关于办理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经投资〔2006〕39号)第(三)条初审要求各地投资主管部门及各有关企业,申请单位根据各县区经信(发)委的推荐须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给予上报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推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事后责任: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的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的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认定的;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发现骗取认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项目推荐上报   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2011〕91号)第六条  申请单位根据各县区经信(发)委的推荐须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制发文书、推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责任:对获得许可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转报的;
    2.对不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认定的;
    4.在转报、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发现骗取认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推荐上报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七条 申请单位根据各县区经信(发)委的推荐须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制发文书、推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事后责任:对获得许可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认定的;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发现骗取认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省级新产品认定推荐上报   1.《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的项目计划、统计、考核、鉴定和奖励。
    2.《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企业技术进步工作。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0〕48号)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给予上报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制发文书、推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事后责任: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企业技术进步经费的;
    2.不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标准而造成税收流失的;
    3.在省级新产品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省级新产品确认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对不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标准而予以认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推荐上报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2007年第47号)“第三十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2.《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 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根据各县区经信(发)委的推荐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给予上报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制发文书、推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事后责任: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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